官网app下载入口

中山出新政涉及居住小区公建配套!


日期: 2024-01-12 来源:产品中心

  《细则》明确,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控规、出让合同等约定配建,并应移交给政府;

  《细则》明确了依据控规、合同的规划条件、及国家、省的最新公共服务设施要求确定,不得货币抵缴、不得异地配建,同一项目用地相临且统一开发的,可按一个项目统筹配建。

  经协商统一建设约定外的配建需求,超出部分,接收部门按签订时的建设成本价购买。

  《细则》针对已出让住宅用地,其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占比面积等也作出相应要求。包括:

  2015年8月31日前出让的居住用地,需提供总用地的8%和总住宅面积的9%,用于配套公建设施建设。

  2015年8月31日前出让的居住用地,3万平以上的提供总住宅面积的5%配建建筑,少于3万平的落实控规、规划条件、国和省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求即可。

  2015年8月31日前出让住宅用地,当配建面积不足时,提供同等面积的住宅、商业无偿抵缴。其中,石岐、东区、西区、南区以住宅抵缴为主。

  当配建用地不足时,可提供土地权属内公共绿地、市政道路、广场等进行折算抵缴。

  七、抵缴选定方式,明确了城区四区的抽取方式,其他镇街依据需求,自行确定或参考抽取。

  停车位配建方面,《细则》中明确,整体方案车位需满足规范要求;不能确实设施功能的,或相关规范未明确停车位标准的,按1.0个小汽车位/100平方米配建;

  《细则》在项目建设时序管理方面,明确了项目工程总量完成30%时,应完成厌恶性设施配建;工程总量50%时完成配套公建设施的50%;工程总量70%时完成全部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

  分期开发项目,在每期工程量完成30%、50%、70%时,对应的也需完成厌恶性设施配建,50%公建配套、全部公建配套。

  《细则》明确,因客观问题造成闲置的,在不改变原控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证书情况下,满足相关条件可调整使用功能。

  更对关于《细则》详细内容,可在中山乐居公众号对话框发送【公建配套】获取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配套公建设施管理,解决我市现有配套公建设施管理的实际难题,结合《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和《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中规通[2016]70号)实施情况,特制定《中山市已出让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操作细则》

  《操作细则》共设总则、适合使用的范围、定义、接收管理、部门职责、配建原则、规划管理、不动产管理、误差管理、移交管理、维护管理、联运监管、变更管理等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二)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明确了适用于《中山市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办法》(中山自然资函〔2022〕425号)实施之日止,已完成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居住用地。个人自建住房无需配建。

  (三)第三条基本定义,明确了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控规、出让合同等约定配建,并应移交给政府。石岐、东、西、南区的教育类由属地无偿使用,非教育类协议处置给属地镇街。

  (四)第四条接收管理,明确了接收主体石岐、东、西、南区为市财政局、其他为镇街政府。

  (五)第五条部门职责,明确了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各镇街政府分工职责,纳入各镇街为属地内建设项目方案评审的主要牵头组织者。

  (六)第六条配建原则,明确了依据控规、合同的规划条件、及国家、省的最新公共服务设施要求确定,不得货币抵缴、不得异地配建,同一项目用地相临且统一开发的,可按一个项目统筹配建。

  (七)第七条2015年8月31日前的管理,提供总用地的8%和总住宅面积的9%。主要修改内容为:配建建筑面积不足时以住宅、商业无偿抵缴:提供的住宅、商业建筑面积=抵缴的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即1:1比例。配建用地明确了提供公共绿地、市政道路、广场等抵缴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不得重复使用,即补偿过的道路不得做配建用地,用做配建用地的绿地、道路等其容积率等技术指标不得纳入项目规划指标计算。

  (八)第八条2015年9月1日后的管理,3万平以上的提供总住宅面积的5%配建建筑,少于3万平的落实控规、规划条件、国和省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求即可。

  1、签订协议,建筑设计企业申请,镇街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评审方案,城区四区签订主体为市财政局,其他镇街签订主体为镇街政府;

  2、规划报建,自然资源局部门依据“协议”审查设计的具体方案,配套公建设施的相关联的内容在报建文件中形成统计图、表,并在审批环节公示公告。

  (十)第十条配套停车位管理,配建原则为就近使用为原则。明确了按规划配建,无明确要求或标注为配套公建综合用房的按1.0个小汽车位/100平方米配建。产权与使用权车位按要求移交,且均不计入配建面积计算。

  (十一)第十一条建设时序管理,明确了工程总量30%时完成厌恶性设施配建,工程总量50%时完成配套公建设施的50%,工程总量70%时完成全部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分期的要求在期内同上述要求。

  (十二)第十二条建设质量监督,明确工程质量监督,以及销售环节,在相关宣传材料均明确标注配套公建的各项内容。

  (十三)第十三条抵缴选定方式,明确了城区四区的抽取方式,其他镇街依据需求,自行确定或参考抽取。

  (十四)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明确了所有的配套公建设施首登在建筑设计企业名下,再转移登记给接收部门,税费由税务部门核定,公益设施无偿移交。独立占地的设施(包括建筑及用地)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再首登、转移登记,最终登记在接收部门名下,转移登记不再审核土地的开发投资进度及闲置问题。

  (十五)第十五条误差管理 明确了按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超出面积在3%内的无偿移交,超过3%的经接收管理部门同意以建设成本进行结算。后面积不足的,差额不大于0.6%(不大于50平方米)的,视为满足规定的要求,差额大于0.6%(或大于50平方米)的,应补足配建面积;

  (十六)第十六条移交管理,明确了配套公建设施以毛坯标准移交,移交应在规划核实批复书下达后1年内完成。建筑设计企业应在2个月内书面送达接收通知,各级接收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1个月内进行现场核实,6个月内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移交接收协议,建筑设计企业应在签订移交接收协议后3个月内完成相关文件移交。

  (十七)第十七条管理维护,明确了各阶段的维护管理及费用承担的主体,移交前为建筑设计企业维护并承担费用;移交后由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及相关费用。

  (十八)第十八条联动监管,因配套公建设施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在五日内通报住建部门及接收部门,住建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款等环节形成联动监管。

  (十九)第十九条变更管理,因客观问题造成闲置的,在不改变原控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证书情况下,满足以下可调整使用功能:

  2.控规及规划条件约定外的公益性或非公益性设施可变更为《一览表》内设施功能;

  变更手续如下:属地镇街牵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陪审,审定其调整的合理性,及安全性的要求,评审通过后现场公示不少于20日,完成后属地镇街与变更后的使用部门签订使用责任协议书。需要恢复功能时,完成论证-公示-解除协议程序后,恢复原功能。

  (二十)第二十条 附则,明确了【2015】72号文同时使用,【2016】70号文件作废,同时使用文件与本《操作细则》不符处以本文件为准。明确了已签订“协议书”或“抽取确认书”的,按原协议、确认书执行。



Copyright @ 2021 官方网站下载地址在哪找    备案号:苏ICP备12061512号-2 苏公网安备 苏ICP备1206151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