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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正式实施!一起来保护耕地中的大熊猫


日期: 2024-01-11 来源:官方网站下载安装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正式实施!一起来保护耕地中的大熊猫

  黑土地是世界上最肥沃的土壤,有“一两土二两油”的比喻,在我国主要分布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它以纯黑色为显著特征,只能形成于夏季温暖湿润、冬季严寒干燥的寒温带,因此又名寒地黑土;又由于其形成需要经过淋溶作用,又名淋溶黑土。全世界仅有三大块黑土区和一块红化黑土区,分别是乌克兰的乌克兰平原、美国的密西西比平原、中国的东北平原、南美洲阿根廷连至乌拉圭的潘帕斯草原,其中潘帕斯草原为亚热带红化黑土。

  黑土并非是指黑色的土壤,而是指腐殖质含量很高的土壤,其黑色来源于腐殖质的黑色。

  黑土的形成与气候及地质条件密不可分,它的成土条件是夏季气候温和湿润、冬季气候严寒干燥,且地面排水不畅形成上层滞水。因此黑土仅能形成于四季分明且温差较大的温带地区,有黑土的地方都有湿地和沼泽分布以及大面积的河流流经,并在冬季形成季节性冻土。世界三大黑土区均分布在北半球北纬45度线周围的第聂伯河、密西西比河、黑龙江流域,而这正位于北半球的寒温带地区。

  在温暖多雨、阳光充足的夏季,植物得以大量繁殖,生长茂盛。之后在秋末植物枯死,并有大量枯枝落叶凋零堆积在地面上。在寒冷而漫长的冬季,植物残骸上覆盖大雪,严寒抑制了微生物的生长活动,植物的残骸无法被腐烂分解。与此同时,地面存有的滞水冻结形成冻土,将枯枝落叶和枯死的植物保存起来。直到来年开春,冻土融化,微生物重新开始活动,但由于地面排水不畅,冻土融化后的水不能被及时排掉,导致土壤湿度过大,植物的残骸依然分解缓慢。在年初的植物残骸被完全分解前,新一年的夏季和冬季便已经到来,新生的植物开始重新生长、繁殖,之后凋零与前一年未完全分解的植物残骸堆积在一起,每年有机质的积累量超过分解量,大量有机质的堆积使腐殖质的形成有了深厚的物质基础,随着有机质的逐年增多,腐殖质也逐年加厚,产生了深厚的腐殖质层。这是一个时间漫长的过程,要经历数百年的时间才能形成一厘米厚的腐殖质,而三大黑土区的黑土层平均厚度在一米左右最厚可达两米,要经历数万年的腐殖质的积累才能形成。

  因此,黑土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在原本的黄土层上大量堆积的腐殖质层,由于含有极大量的腐殖质而使土壤呈现出纯黑色。腐殖质中有机质含量极高,且含有大量植物生长所必须的氮、磷、钾、镁等矿物质元素,肥力极高,且土壤保水性好,有利于植物吸收。

  黑土开垦后,土壤水热状况改变,不同程度消除了滞水层,土壤通气性改善,吸热性增高,微生物作用加强,有机质分解加快,养分元素释放较多,土壤有效肥力提高,土壤熟化过程发展。

  由于黑土地土地肥沃,世界三大黑土区和潘帕斯草原的红化黑土区均为所在国家的重要的农业产品基地,因此,黑土区的垦殖指数均比较高。在各黑土区的开发垦殖过程中,都曾发生过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如美国、乌克兰等地发生的“黑风暴”等。中国东北黑土区在近百年的大面积开发垦殖过程中,亦发生了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这些水土流失问题带来的不仅是黑土资源的流失问题,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生态问题,甚至社会问题,如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和收入问题。

  据调查,黑土区平均每年流失0.3—1.0cm厚的黑土表层,土壤有机质每年以1/1000的速度递减,由于多年严重水土流失,黑土区原本较厚的黑土层现在只剩下20—30cm,有的地方甚至已露出黄土母质,基本丧失了生产能力。据测算,黑土地现有的部分耕地再经过40—50年的流失,黑土层将全部流失。

  近年来,由于自然因素制约和人为活动破坏,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日益严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现在,东北典型黑土区有水土流失面积4.47万平方公里,约占典型黑土区总面积的26.3%。

  每生成1厘米黑土需要200年到400年时间,而现在黑土层却在以每年近1厘米的速度流失,每年流失掉的黑土总量达一到两亿立方米,光是跑掉的氮、磷、钾养份就等于数百万吨化肥。土壤中有机物质含量比开垦前下降近三分之二,板结和盐碱化现象严重。黑土的流失与黄土不同,黄土只是把土层流薄了,但还能长庄稼;而黑土一旦流失光,将寸草不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黑土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第四条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完整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并适时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分类别地推进黑土地保护工作。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依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第六条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黑土地质量和其他保护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会同四省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对黑土地土壤性状、黑土层厚度、水蚀、风蚀等情况的常态化监测,建立黑土地质量动态变化数据库,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遏制黑土地退化趋势,提升黑土地质量,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将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科技创新作为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生态保护等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有关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黑土地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四)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采取综合性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止黑土地土壤侵蚀、土地沙化和盐渍化,改善和修复农田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侵蚀沟治理,实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害设防、合理管护、科学布局的原则,制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组织沿农田道路、沟渠等种植农田防护林,防止违背自然规律造林绿化。农田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加强黑土地周边的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草原、湿地的保护修复,推动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并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第十七条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第十八条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防止黑土地污染。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国家加大对黑土地保护措施奖补资金的倾斜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奖励补助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重点领域,并加大投入力度。

  国家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农田防护林、土地复垦等建设活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积极支持黑土地保护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用养结合、保护效果导向的激励政策,对采取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措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粮食主销区通过资金支持、与四省区建立稳定粮食购销关系等经济合作方式参与黑土地保护,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区域投入保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国家按照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黑土地保护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黑土地产出效益。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对四省区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黑土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黑土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

  第三十条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依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拒绝、阻碍对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别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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