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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日期: 2023-11-29 来源:官方网站下载安装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稳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专家公正、客观、有效开展工作,规范管理,推动我市安全生产监管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和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在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选聘,由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管理。专家分为综合组、危险化学品组、非煤矿山组、冶金工贸组、应急救援组。专家申报专业按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需求配置。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遵守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标准,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及安全生产工作,自愿从事专家工作,认同本办法各项要求。

  (二)专家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政府部门、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年纳税达千万的高新企业、年纳税达五千万的别的企业、市县区园区骨干企业)中产生。法人为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企业推荐的人员、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骨干人员和科技领军人物优先聘用。

  1.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人员:具有正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3年以上;

  2.企事业单位人员:(1)具有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5年以上;(2)在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且从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5年以上;

  3.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5年以上。

  (四)有较强的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和提出管控、治理、整改对策能力;有较强的判定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能力;有较强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相关材料审查能力。

  (一)成立由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的专家选聘评审办公室。

  (二)申报推荐。填写《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附件1),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专家所属单位向市安委办推荐,并作出推荐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承诺(附件2)。

  (三)审定。专家选聘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检查,对审查通过人员提请应急局党委会研究审定。

  (五)聘用。公示无异议的,市安委办正式发文聘用,颁发专家聘书,聘期3年,编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库。

  专家使用部门(处室,下同)提前填写《专家使用申请单》(附件3),具体列明所需专家专业要求、人数、服务项目、地点、时间和专家费用等内容,经分管业务领导批准后,交由专家管理部门(处室、下同)按照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事故应急救援等突发事件应急需使用专家,或者特殊专业技能要求使用专家库以外的专家,由专家使用部门填写《非“双随机”(特殊需求)专家使用申请单》(附件4),报应急局分管业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一)使用市安委会专家库专家费用支付标准为:500元/人·天,半天按300元/人标准支付。非“双随机”(特殊需求)专家库外市级专家按此标准执行。

  (二)特殊需求使用省级专家费用支付标准为:1000元/人·天,安排食、宿,报销交通费。如使用的过程设立专家组长的,专家组长费用支付标准为:1500元/人·天。

  (三)特殊需求使用国家级专家费用支付标准为:2000元/人·天,安排食、宿,报销交通费。

  (四)对服务重点项目,需专门使用省级以上专家团队,且专家费用超出标准的,可提交局党委会专题研究。

  专家使用涉及餐费、住宿、交通等差旅费用按照连云港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连财行〔2016〕1号)执行。上述专家费用按月结算,在扣除应缴税款后汇至专家银行账户。

  (一)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专题调研,提出风险隐患防范整治措施和解决办法。

  (二)参与我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参与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

  (三)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参与安全生产授课培训,参与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有关项目评估和评审。

  (一)发表意见必须依法依规,依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主观臆断、感情用事。

  (二)专家对一般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依据标准、规范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暂不下结论,交由专业组组织专家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国家标准、规范理解不一致时,由市安委办协调该标准制定的部门或单位解释。

  第十二条市安委办建立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登记和管理专家信息,记录和统计专家活动,并对专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专家工作完成后,专家使用部门及时填写《专家日常考评表》(附件5),对专家工作作出评价,并于3日内提交专家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专家应严格遵守专家义务和工作规则,自觉执行廉洁自律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市安委办制定并实施专家教育培训计划,支持专家学习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及时学习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和政策法规动态,提升专家专业水平、服务能力、职业修养。

  第十六条市安委办每年对专家进行一次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由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构成。日常考评占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的70%,由专家使用部门负责,对专家每一次工作过程中的专业水平、措施建议、服务的品质、廉洁自律等4项内容做评分。年度考评占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的30%,由专家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家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考勤、个人隐私信息维护等3项内容做评分(附件6)。

  第十九条专家聘用期间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推荐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专家提供的技术上的支持和决策建议,仅代表专家意见,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服务对象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监局聘用市外专家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连安监〔2018〕43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连安监〔2018〕172号)、《连云港市安委办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连安办〔2020〕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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