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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室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591-2010)最新版


日期: 2023-11-29 来源:体化设备包

  现批准《洁净室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91-2010。2011年02月01日起实施。其中第4.6.11、5.5.6、5.5.7、5.5.8、5.6.7、6.3.7、6.4.1、11.4.3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洁净室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JGJ71-90同时废止。

  1.0.1为在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第3章起简称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中,贯彻国家相关的方针政策,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检测验证的方法,明确验收标准,以保证施工和安装质量,节能、节材、节水、保护自然环境和安全操作的目的,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整体和装配的、固定和移动的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的施工及验收。

  1.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资质的施工公司,按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实施工程人员均应经过有关洁净室的施工、验收规范的培训及考核,特殊工种应持有上岗证,并应由具有专业监理资质和经过专业培训的监理机构实行全过程监理。

  2.施工前应制订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各工种之间应密切配合,按程序施工。没有图纸、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应施工。工程项目施工中需修改设计时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文件。对没有竣工图纸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应进行性能验收。

  3.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的规格、型号、性能及技术指标均应契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有齐全合法的质量证明文件。对质量有疑义的,一定要进行检验。过期材料不得使用。

  4.分部分项工程或工程中的复杂工序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分项验收,分项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合格,并记录备案。

  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严格配套使用。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其他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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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实验室设计总则(GB/T 20469-2006)》是在修改采用美国国家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委员会(NCCLS)实验室设计总则(GP18—A(IS—BN1—56238—344—2))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真实的情况而制定的。《临床实验室设计总则(GB/T 20469-2006)》规定了临床实验室设计中有关空间、工作台、储藏柜、通风设施、照明等技术的指导性要求,作为实验室管理者在实验室设计时应遵循的概括性指南。其目的是建立有高效率、功能完善和考虑周全的实验室。《临床实验室设计总则(GB/T 20469-2006)》由卫生部医政司提出。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对不同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基础要求。第5章以及6.1和6.2是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基础要求,需要时,适用于更高防护水平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以及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针对与感染动物饲养相关的实验室活动,本标准规定了对实验室内动物饲养设施和环境的基础要求。需要时,6.3和6.4适用于相应防护水平的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实验室。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分析试验室用水的级别、规格、取样及贮存、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分析和无机衡量分析等试验用水。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不同级别的水。 2、规范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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